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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明崇 | 我国减税最新政策及其应用中的相关问题处理
发布日期:2019-04-01 作者:汪明崇 信息来源:中咨研究 访问次数: 字号:[ ]

2017年底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世纪减税方案,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2018年初,特朗普进一步发起针对不同国家的贸易战,对来自众多国家的很多商品征收高额关税,或要求相关国家满足美国提出的各种要求。为应对这种挑战,相关国家或者陆续出台减税措施,以冲抵美国减税方案的影响,或者被迫妥协以满足美国提出的各项要求,或者被迫支付高额关税。中国的应对措施包括出台相关政策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并公布针对性的反制措施以直面美国威胁。随着中美贸易谈判不断取得实质性成果,我国还将陆续出台新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企业在享受税收政策红利的同时,也应妥善处理政策应用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以便更好把控税务风险,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中央对进一步降税提出明确要求

李克强总理在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中国将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措施,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并举,深化增值税改革,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推动实现中国高质量对外开放战略。李克强总理提出,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增值税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研究部署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工作。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提升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扎实做好各项税收工作。对于《政府工作报告》对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作出的总体安排,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务必要把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作为政治任务、硬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尽心尽力尽责、抓紧抓实抓细,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一是全力做好深化增值税改革工作,明确征管操作办法,制定配套措施,及时升级调试征管信息系统,确保4月1日起纳税人顺利开票、5月1日起如期申报;二是全面开展宣传辅导工作,充分借助全国税收宣传月有利时机,集中持续开展减税降费宣传辅导,努力让纳税人、缴费人了解、熟知和享受政策;三是抓紧研究制定减税降费纳税服务工作方案,再统筹和集成推出一批优化服务的措施;四是加强统计核算分析,深入抓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增值税改革等数据的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工作;五是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各方面监督。除对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作出部署外,还在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等方面对税收工作提出新的要求。要求各地税务部门要明确工作任务,细化责任分工,将《政府工作报告》中涉及到的税收任务纳入绩效考评,扎实推进税收工作任务落实落地。

二、最新减税政策正在有序推进落实

(一) 中央政策对结构性减税的落实情况

李克强总理在3月20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对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明确了责任分工。在增值税减税配套措施方面,决定延续部分已到期税收优惠政策并对扶贫捐赠和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一是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并把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加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实施期限暂定截至2021年底。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二是对政策实施后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三是相应调整部分货物服务出口退税率、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等。同时,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和困难县市倾斜。

为发挥减税政策对改善民生和打好三大攻坚战的支持作用,会议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

2、将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由分2年抵扣改为一次性抵扣,增加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

3、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10%抵扣,政策期限截止到2021年底,确保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4、对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5、调整部分货物服务的出口退税率;

6、对延续2018年到期的公共租赁住房;农村安全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国产抗艾滋病药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7、从2019年1月1日到2022年底,对企业用于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扶贫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8、对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9、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底,对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财政部及税务总局对结构性减税的落实情况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15号)。主要在降税率、扩大抵扣范围、加计扣除、留底税额退税、出口退税率和扣除率、申报纳税及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做出详细规定,主要体现在:

1.从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16%增值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和建筑等行业10%增值税率降至9%;

2.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并把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加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

3.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实施期限暂定截至2021年底;

4.对政策实施后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5.相应调整部分货物服务出口退税率、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16%增值税率降至13%和10%增值税率降至9%,出口退税率和农产品扣除率相应调整;

6.修订并重新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重新开票适用税率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等具体操作性配套措施。

三、落实减税政策需要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一) 政策实行时间节点问题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条款规定,新政策从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所谓“从4月1日起”,是指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6%、10%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3%、9%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二) 新税率适用对象问题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适用16%增值税率都降至13%,不仅仅是制造业,还包括商贸业等;所有适用10%增值税率降至9%,不仅仅是交通运输和建筑行业,还包括房地产行业等;购入农产品扣除率由10%调整为9%。利用购入农产品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为13%的,在9%扣除率的基础上加计扣除1%,即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之前的政策规定利用购入农产品生产货物适用16%税率的,农产品加计扣除的比例为2%,即按12%计算抵扣进项税。

(三)差旅费增值税抵扣问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操作处理建议如下:

1.一般纳税人购进符合规定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从国外购买旅客运输服务则不能抵扣。

2.一般纳税人如果取得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专用发票抵扣规则进行抵扣,认证或勾选确认即可。实际操作中,取得专票的可能性较小,但也不排除有些单位会取得。

3.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按规定抵扣即可,可通过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勾选确认。

4.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如果纳税人没有取得电子客票行程单,则无法抵扣。可抵扣的项目有两项,即票价和燃油附加费。另外,因为航空公司绝大多数为一般纳税人,4月1日以后交通运输服务可按9%税率征税,因此可全部统一就高按9%抵扣。

5.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如果纳税人没有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则无法抵扣。另外,因为铁路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4月1日以后交通运输服务应按9%税率征税,因此可全部统一按9%抵扣。

6.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如果纳税人没有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车票,则无法抵扣。另外,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大部分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企业则选择简易计税,适用3%征收率。目前运输企业系统无法实现价税分离,因此可全部统一就低按3%抵扣。

7.抵扣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的条件,除上述情形(身份为一般纳税人,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航空铁路公路等票据要注明旅客身份信息)以外,还要符合旅客运输服务发生的时间必须在2019年4月1日以后, 2019年4月之前取得的发票则不能抵扣。

8.一般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如果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不得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四)合同管理问题

每一次增值税税率调整及其政策变化,都会带来对供应商的重新管理和定位。增值税税率的下调,会同时对企业的销项和进项产生影响。从纯降税的角度看,税负下降所形成的具体企业减税的空间,取决于该企业的增值率和上游企业的减税转移。对于税率的调整,可能会给企业履行合同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这是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固有特性所决定的。建议企业从以下方面进行管理,以防范税务风险。

01 执行中的业务

(1)对于正在执行中的采购业务合同,确定合同中收付款和开票相关的规定,在2019年4月1日前发生纳税义务的,要求对方开具原税率的发票,才属于合规发票。因为合同金额已签订,对于不能变更合同金额的,应当尽量促进业务的执行,使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尽可能落在4月1日前。

(2)对于正在执行中的销售业务合同,要准确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发生在4月1日之前,无论是否开具发票,都要按原税率申报纳税。否则,后期客户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理由要求开出原税率发票时,需要补交滞纳金。

02 合同签订中的业务

合同价款所涉及的实际交付金额,其实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货物的实际价款,另一部分是增值税税额。现在要降的是增值税税额,所以采购合同签订时,如果合同价款保持不变,实际上提高了货物价款(因为增值税税额降低)。如果企业不愿意接受货物涨价的情况,应签订不含税货价,以确保随着增值税税额的下降,实际支付采购金额能够同步减少。

03 企业签订合同需要注意的涉税点

(1)设置税收政策变化特别条款。增值税虽是价外税,但与定价存在密切关系,通常成为谈判需要考虑的重要事项。4月1日前后签订合同,需要明确增值税税率下调相关事项的权利义务条款,以避免引发纠纷。当然,这种合同条款约定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比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3民终15245号及(2018)年京0105民初6650号,广东迪控公司与远鹏电器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增值税税率为17%,但从2018年5月起税率自17%减少为16%,针对远鹏电器公司尚未付款且广东迪控公司未交付增值税发票部分货款,远鹏电器公司要求扣除相应税率变化导致的货款差额,取得胜诉。

(2)关注合同生效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签订合同不代表合同立即生效,同时需要关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如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交易价款或报酬应含税。从商业交易的惯例来看,交易价款应该包含税款,合同中明确交易价款为含增值税价款,可以减少交易双方围绕增值税可能发生的争议,尤其在税改频繁期间。比如,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505民初3520号,根据原被告签订的《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焦点为涉案商品房销售适用税率从11%降为10%后,对房屋总价款的影响问题。因合同约定,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面积差异的原因外,不再做变动。现房屋总价款因面积差异原因变动为1,621,699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4)明确交易方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计税方法、税率(征收率)上存在差别,交易合同中应明确纳税人身份,必要时可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明确开票类型、开具日期、送达期限等内容。

(5)取得合法有效抵扣凭证。取得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合规抵扣凭证或者不合规,对受票方都有可能造成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可考虑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并就开具发票所造成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损失赔偿金。

(6)注意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变更的税务处理。如果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则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纳税人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其有利。必要时,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

(7)价外费用的定性。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额,不仅包括价款,还有价外费用,即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建议与价款没有关联的费用可以签订独立合同,避免被课税。

(8)注重三流一致,防范虚开风险。三流一致,三证统一,做到合同与企业的账务处理相匹配,合同与企业的税务处理相匹配,合同与企业发票开具相匹配,使得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的三证统一。

(五)财务核算管理问题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这里对申报口径给出了明确界定,但如何进行财务核算,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恰当处理。结合财税《2012》15号文有关规定,月末计提时,借记应交税费-待抵减进项加计,贷记递延收益;次月抵减当期应交税款,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抵减进项加计 ,同时借记递延收益,贷记其他收益(或管理费用、营业外收入)。在实际工作中,也可以简化处理,月末按照本期进行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差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贷记其他收益。

(六)供应商的选择问题

2019年4月1日后,相关税率将下调至13%和9%。在新的税率体系下,企业应根据不同情况对利润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假设一般纳税人(税率13%)含税售价X,附加税费率为12%(含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影响利润的因素有“增加的采购成本X/1.13”、“少缴的附加税及附加0.12*0.13*X/1.13”;

假设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含税售价Y,附加税费率为10%(含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影响利润的因素有“增加的采购成本Y/1.03”、“少缴的附加税及附加0.12*0.03*Y/1.03”。

令成本因素相等,找出其平衡点的比价

X/1.13-0.12*0.13*X/1.13

= Y/1.03-0.12*0.03*Y/1.03,

Y/X=0.9005。

由此可知,如果一般纳税采购价小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价的90.05%,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否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另外,若没发票,则会导致多交企业所得税,这也是需要考虑因素之一。

(七)增值税抵扣凭证问题

实际工作中,即便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不是全部可以进行抵扣。以下情况均不可抵扣:

1.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

3.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免征增值税是指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如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等。

4.用于集体福利的

集体福利是指纳税人为内部职工提供的各种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等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

5.用于个人消费的

个人消费是指纳税人内部职工个人消费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等所发生的费用。如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6.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7.购进的贷款服务

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8.购进的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纳税人取得的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9.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纳税人取得的居民日常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0.购进的娱乐服务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纳税人取得的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1.失控发票

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所谓“失控发票”,顾名思义是指失去控制的发票。按照有关规定,未按时抄报税的企业,经税务部门电话联系、实地查找而无下落的,其当月所开具和未开具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全部上报为“失控发票”。

1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13.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在认证通过或稽核比对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

14.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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