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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孟 | 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应从债权主导转向股权主导
发布日期:2020-08-26 作者:李开孟 信息来源:中咨研究 访问次数: 字号:[ ]

我国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按照公司法或企业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组建,名义上具有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运作,其投资项目视为经营性项目,按照规定实行资本金制度,但其融资的主导思维具有鲜明的债权导向特征。我国基础设施融资模式创新,实际上主要关注债权主导的融资模式创新。即便是名义上的股权融资,往往也会通过明股实债、过桥融资、固定回报、兜底担保等各种方式体现出本质上的债权融资特征。投资项目的资本金转让,主要停留在退出和回收的思维逻辑之中,具有明显的债权主导思维的路径依赖。这种状况不利于优化项目治理结构,形成长期可持续的基础设施项目资金动员机制。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从债权主导转为股权主导,扎实推进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深化改革,为基础设施项目的持续运营和项目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奠定健康合理的资本结构基础。

一、中国基础设施融资债权主导思维积重难返

(一)项目资金筹措主要沿袭债权融资的惯性思维

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应该包括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种基本类型。但是,在中国的建设项目资金筹措实践活动中,项目融资一般偏向于专门指向债权融资,而且主要是指银行贷款融资,融资即专指银行贷款,习惯上将股权融资排除在项目融资的范畴之外,已经形成约定俗成的思维习惯。

中国基本建设投资在计划经济时代实行国家统一管理的制度,建设计划由国家统一下达,建设投资由国家统一分配,建设资金由财政拨款无偿使用,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制度,造成敞口花钱,工期拉长,比例失调,投资无效等弊端。为增强资金周转观念、还本付息观念和投入产出观念,明确投资使用的经济责任,以控制投资规模,改善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1979年开始按照资金有偿使用的原则,从财政无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实行“拨改贷”改革,从而确立以“债权融资”为主导进行建设项目资金筹措的模式。过去30多年来,中国基础设施投融资虽然进行了各种改革,但一直没有跳出“债权融资”的基本思维定式。通过以银行贷款为主的债权融资,实施了一大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广东的桥,山东的路等等,解决了重大工程建设资金的瓶颈问题,对于推动基础设施跨越式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同时也引发借款偿还的信贷风险问题。

为了解决基本建设项目过分依赖负债融资的问题,国务院于1996年发布《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要求从1996年开始,对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明确提出项目资本金是指在项目投资总额中,由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项目只有符合最低资本金比例的要求,才能从银行或资本市场筹措债务性资金。我国基础设施项目基本由企业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营,因此应归属于经营性项目,必须符合资本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在过去20多年项目资本金制度的应用实践中,虽然一直强调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中,必须保证满足资本金最低比例的要求,但在实际操作层面,无论是项目资本金还是债务资金的筹措,就其本质而言主要是按照“债权融资”的思维逻辑进行主导实施的。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各种负债融资方式所筹集的资金,被视为企业的自有资金,从而可以作为企业拟建项目的资本金使用。作为建设项目资本金来源的各类自有资金,若实行资本金穿透管理,绝大部分资金都能追溯到其债务资金的原本属性。真正能够追溯到源头上属于权益资金性质的资金比例非常有限,从而使得国家规定的对投资项目资本金最低比例进行管控的相关制度的贯彻落实大打折扣。

实行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最主要目的是要管控投资风险,尤其是要降低银行贷款的还本付息风险。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成为贯彻落实资本金制度积极性最高的利益相关方。但是,这种积极性在现实中往往仅局限于表面上的形式性审查方面,而不是真正关心项目投资的真实可行性及还本付息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本金比例的合规性审查,更多地体现为形式上的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背书方面,即认为凡属于满足政府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的投资项目,都是经过政府背书的资本金比例合规项目,从而能够确保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的安全性。在实际操作层面,缺乏对基础设施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及项目贷款可融资性的专业尽调和审查。

在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中,各类金融机构最具活力的业务领域,往往都是形形色色的各种“固收”业务,这类业务是金融从业人员队伍最庞大、获利最高、风险最小、金融工具开发最充分的金融业务,就其本质而言属于债权融资业务。真正的股权融资业务在中国金融行业长期低迷不振。至于开发性金融机构发放的资本金贷款,更是直接以银行贷款的方式为建设项目筹集所谓的资本金,以便能够满足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最低要求,从而可以进一步为拟建项目筹集所需要的债务资金。至于通过发行政府专项债、一般国债及各类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等方式筹集具有债务性质的项目资本金,更是得到政府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的普遍认可和政策支持,使得大量的股权融资成为事实上的债权融资,并受到中国现行法规制度的有力支持和政策鼓励。

(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基本政策主导是降低资本金融资压力

从1996年开始实施资本金制度以来,我国对资本金制度进行了多次调整,但基本思路都是降低资本金比例,并为各种债务资金能够被合法地认定为项目“资本金”扫清政策障碍,充分体现了债权融资的思维主导,使得由投资者真实负担权益投资风险的股权融资越来越稀缺,尤其是各类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更是如此。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我国借鉴国际经验积极推动金融工具的创新发展。各种永续债及夹层融资工具筹集的资金,既具有股权融资的性质,也具有债权融资的性质,但在财务会计的处理中,均倾向于将其视为“股权资金”,以便能够在会计报表中降低负债率,为新增债权融资留下更多的杠杆空间。至于基础设施融资模式创新所使用的各种融资工具,如项目收益债、ABS和债权性类REITs等各种金融工具结构安排,均倾向于发行具有固定收益和信用保证特征的债权融资工具,将其归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而不是强调其股权融资属性。

在基础设施融资的实践活动中,各种融资方式虽然名义上是股权融资,但在融资方案的设计中往往都会通过明股实债、过桥兜底、固定回报、股权回购、收益补差、信用增级、抵押担保等各种融资模式创新的操作技巧,将其转变成事实上的固定收益类债权融资模式。

在正常的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中,股权融资是债权融资的基础,债权融资的风险最终应由股权投资者承担。但是,由于中国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中的股权融资责任主体事实上的缺位,使得债权融资的责任主体同样处于缺位状态,各类名义上或实际上的基础设施债权融资,最终的融资责任将主要由当地政府或国有企业融资予以解决,很少有基于项目自身未来现金流量进行追索的无追索或有限追索“项目融资”,且各类融资工具的资金回收期限较短。因此,无论是股权融资还是债权融资,其风险的追索对象都不是项目自身未来的现金流量,而是地方政府或其所属国有企业,以及融资功能较强的中央企业和地方重点国有企业。在这样的融资环境下,真正的私营资本以项目自身质量作为追索对象参与项目融资,基本上不具备实施的条件。

中国经济增长每当出现下行压力增大,都会依赖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尤其是通过提振基础设施投资来维持经济增长,而且主要是由地方政府及国有企业主导这些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活动,主要采用债权融资方式推动项目投资。真正由民营资本主导的基础设施融资,无论是股权融资还是债权融资,皆因风险难以控制而影响其可融资性和资金的最终落实。

(三)加大负债融资力度成为稳投资的基本工具

2018年以来中国基础设施投资增速呈现下滑趋势。未来我国基础设施稳投资任务的落实,尤其是为了加大基础设施补短板的投资力度,仍然会沿袭主要采用加大负债融资的方式以弥补基础设施融资缺口。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决定授权,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于2019年提前下达2020年部分新增专项债务限额1万亿元,占2019年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2.15万亿元的47%。2019年12月16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财预〔2019〕179号),提前将1.5332万亿2020年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给全国26个省市区。这些债务资金下达到各项目公司,或者直接作为项目资本金,或者首先形成企业自有资金,然后以各种方式转变成项目资本金,从而以此为基础向银行申请更大规模的信贷资金融资。

除了财政部门直接通过专项债等方式为建设项目补充资本金之外,中央银行于2020年1月1日宣布全面降准0.5个百分点,这就意味着能够释放8000多亿的流动性,从而配合专项债而提升银行发放项目贷款的能力。2020年为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专项债的投放力度,进一步凸显出我国基础设施投资主要依靠债权融资进行驱动的基本特征。

二、债权主导基础设施融资危害严重

(一)债权主导融资不利于实现项目绩效目标

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其资金筹措的融资工具包括债权融资工具、股权融资工具,以及处于二者之间的夹层融资工具。股权主导融资和债权主导融资的财务属性、结构特征、操作模式存在很大差别,会带来截然不同的实施效果。当前中国基础设施项目资金动员方式中,真正的股权融资在推动基础设施融资中的作用非常有限,导致基础设施项目股权投资者实际缺位,即项目投资的真正所有者缺位,一方面由于基础设施项目缺乏真正的责任主体,就会必然导致项目的运营绩效缺乏责任主体,即资金的提供者仅关心项目投资的资金回收及固定回报的实现,而不关心如何通过实现项目的绩效目标以规避融资风险,确保股权投资获得合理回报及债权投资本金和利息的偿还;另一方面,债权主导的融资模式,其融资责任最终必将转嫁给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

长期形成的政府兜底的心理路径依赖,使得项目单位对债权融资本金和利息偿还缺乏责任意识。由于项目资本金主要是通过债权融资来解决,股权投资处于事实上的缺位状态,投资者对股权投资收益回报基本没有期望和诉求,即对于通过项目运营绩效及提高项目质量来规避股权投资风险的诉求不会抱有希望,这就使得项目运营绩效目标的实现缺乏责任主体及项目治理结构的机制保障。

(二)债权主导融资推高融资固定成本

在债权主导融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结构设计中,无论是债权融资还是股权融资,都追求固定收益和固定回报,追求短期内能够回收投资,尤其是期望名义上的股权投资能够尽快顺利退出。债权融资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实现固定回报,股权融资则以保证收益率,固定价格回购等多种方式实现固定回报。因此,主要采用名目繁多的各类固定收益类融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基础设施项目所采用的各种融资工具,名义上无论是项目资本金还是债务资金,本质上均属于债务性质的资金。

债务性资金的突出特点,就是无论未来项目成败如何,能否有效提供公共服务,都要事先锁定项目的投资回报及融资成本。这样,资金提供者对项目本身的质量不予关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质量及决策科学性不予关注,对项目的运营方案及产出质量不予关注,唯一关注的是资金顺畅退出及固定回报兑现,以及如何确保实现较高水平的固定回报。由于债务性资金实际占比过大,使得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成本高企并予以固化。在实际操作环节,项目资金提供方,无论是名义上的股权投资者还是债权投资者,对于降低融资成本缺乏动力,不利于选择融资成本优化的资金筹措方案,必将加大项目周期的融资成本支出负担。

由于资金提供方所追求的是固定回报,投资回报水平与项目的运营绩效及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质量无关,无论是名义上的股权投资还是债权投资,均围绕财务投资及固定回报而设计项目融资方案,必将导致对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的忽视。

在债权主导的项目融资模式下,实质性的债务资金所占比例过大。已经固化下来的融资成本,应对金融市场未来变动的能力较差,包括应对未来通货膨胀及利息变动的灵活性不足,造成债务链断裂及系统性支付风险加大,容易引发融资责任履行过程中的债务危机及系统性金融风险。对于基础设施项目而言,这些负担和风险都将以各种方式转嫁给地方政府及未来的继任者承担。

债权主导的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模式,使得真正的股权主导融资方式难以实施,不利于股权融资模式的创新,也不利于项目运行阶段利用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基础设施资产再融资,如发行公募权益类基础设施不动产信托(REITs))等金融工具,不利于盘活存量基础设施资产。

高额且固定的基础设施债权融资成本,按照市场经济的交易规则,以合作协议等契约方式将债务本金和利息的偿付责任转移给当地政府,而且还是提前锁定未来基础设施项目周期全过程的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支付责任,加大地方政府未来财政支出压力,累积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利于化解地方政府未来的债务风险。

(三)债权主导融资导致责任主体缺位

股权投资者是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最终所有者。股权投资实际缺位,就意味着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所有者缺位,也意味着基础设施项目运作质量的责任主体及风险承担者缺位。在债权主导的融资模式下,出资人仅关注资金投入的财务回报,而且还是有固定收益的财务回报,其资金投入的回报水平与基础设施项目的资产质量及营运水平脱节,这就难以形成高质量的基础设施项目治理结构,难以构建高质量的基础设施项目特殊目的载体(SPV)结构,使得未来基础设施项目提供公共服务缺乏责任主体。导致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的特殊目的载体不是由合格的股权投资者来主导,而是由追求短期固定投资回报的财务投资人来主导,或者是由关注施工利润的工程承包商来主导。

股权投资者实际缺位,本质上是项目公司的投资者及基础设施项目长期合作伙伴关系责任主体缺位,从而难以形成基础设施项目可持续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主导组建基础设施项目特殊目的载体的SPV,由于不实质性地关心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质量及公共服务提供的质量和效率,仅关注施工利润或财务投资的尽快回收,从而使得特殊目的载体SPV的组建流于形式。

在债权主导的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模式下,由于合格的股权投资者缺位,使得基础设施项目的无追索或有限追索融资结构缺乏股权融资的支持基础,从而使得基于项目未来现金流量的债权融资同样无法实现。对于债权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偿还,将被迫主要依赖政府融资、企业融资,尤其是中央企业信用等负债融资,从而导向于对基础设施项目的发起方及其母体进行追索,而不是将基础设施项目未来资产质量作为追索对象,从而使得有关利益各方不关心基础设施项目未来的经营状况及资产质量,仅关心建设期对施工利润的争夺及前期投入资金的尽快回收,导致融资主体责任缺位。

三、积极推动转向基础设施项目股权主导融资

(一)强化股权主导的融资理念

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及其演进过程,与整个国家的投融资体制、市场发育水平及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等密切相关。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中国基础设施项目资金动员机制的演进,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一是建国后的前40年,即上世纪90年代以前,属于财政资金主导的动员机制。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主要由财政资金负责拨款投入。财政资金投资能力,决定着国家基础设施投资的规模和能力;计划经济手段在财政资金的资源配置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二是建国70年的后30年,从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我国大力发展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基础设施投资进行“拨改贷”改革,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通过债权融资为大量基础设施项目筹集资金,促进了基础设施跨越式发展,但基础设施市场化融资机制不健全,基础设施领域合格投资者群体能力严重不足,合格的股权投资严重缺位,逐步形成债权主导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动员机制。虽然从1996年开始全面推动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在形式上要求经营性项目贷款必须首先满足特定比例的资本金要求,但本质上仍然属于债权主导的融资模式,并带来一系列问题。

由于股权投资者缺位所引发的基础设施项目所有者缺位、债权投资还本付息责任主体缺位而引发由政府财政最终承担项目融资兜底责任,以及导致项目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和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绩效责任主体缺位等问题,本质上均属于所有者缺位及连带各类责任主体缺位的问题。这类问题是计划经济向有效率的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共性的问题。

我国30年前开始推动实施的国营企业体制机制改革,核心问题就是通过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解决传统的国营企业所有者缺位问题。通过组建国有资产管理专业机构,健全国有资本出资人责任制度,建立国有资本投资及运营公司,完善国有资本投资监管体制机制,目前已经比较顺利地解决了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的问题。

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事实上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及其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尤其是过度使用债权融资杠杆为地方政府大量积累未来各种隐性债务等问题,必须通过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从债权主导向股权主导进行实质性路径转换,通过重建和完善项目法人治理体制机制,推动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体制深化改革迈出实质性步伐。

我国债权主导的基础设施融资模式,不仅在国内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中普遍存在,在境外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中也处于主导地位。中资企业参与境外基础设施项目,主要依靠中国的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贷款解决项目的资金缺口,企业实质性股权投资比例很低。由于过多地使用债权投资,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债务风险缺乏实质性管控,相关风险已经受到国际社会及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财政部发布《“一带一路”债务可持续性分析框架》等研究成果,强调对借款国的债务风险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中资企业参与境外项目,更加强调通过股权主导的融资模式应用,更加关注境外项目自身的运营绩效及资产质量,增加中国企业境外资产存量的盈利能力,更多地融入当地社会,建立更加长远的双边及多边合作伙伴关系。

境外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从债权主导向股权主导的悄然转变,虽然难度很大,但总体方向正确。这种转变是面对国际国内压力所作出的正确选择。对于国内基础设施项目融资而言,由于地方政府经济稳增长的压力很大,政府隐性债务的透明度不高,经营性基础设施融资从债权主导转向股权主导的压力仍显不足,路径仍会十分漫长。

进入“十四五”期间,中国已经完成“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并全面推动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从“十四五”规划开始,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础上的全面建设现代化强国新征程,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深化改革也应实现重大突破,即积极推动从债权主导转向股权主导及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的资金结构优化配置新阶段。

(二)完善股权主导融资模式的配套政策

当前过度使用的债权主导融资模式,体现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制定、金融机构的融资政策、项目参与各方的习惯共识等多个层面,是现有政策及制度环境下的博弈结果,已经形成非常严重的路径依赖,且积重难返。将债权主导融资转向股权主导融资,任务十分艰巨,需要完善各种相关配套政策。

要牢固树立借钱必须偿还的基本理念,强调债权融资必须建立在股权融资的基础之上,强调借钱必须先有本钱的底线思维,强调没有实质性股权基础的债权融资应该受到严格限制,强调政府不会为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承担兜底责任,强调银行等金融机构必须承担独立审贷责任和贷款决策风险,强调银行不得通过剥离不良贷款等途径将信贷风险转移出去等等,这些基本要求应该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项目参与各方达成高度共识,并且要有刚性的政策制度体系予以确保执行。

推动进入股权主导的基础设施融资新时代,强调应该重视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首先要采取有力措施,遏制以股权融资即资本金融资的名义所进行的各种债务性融资的变相操作行为。要强调资本金应该是投资者本身所拥有的非债务性资金,而不是投资者以固定回报的各种方式通过资本金融资而筹集得到的变相性债务资金。

政府主管部门对推动基础设施投融资的相关政策中,应更加重视建立推动实质性股权主导融资模式得以落地实施,关键是要股权投资者能够对未来取得合理的股权投资回报形成稳定预期,根本途径就是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彻底打破国有经济及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投融资领域的垄断地位,厘清政府和市场作用的边界,出台鼓励股权投资的相关激励政策,而不是出台便利于以股权投资的名义进行过度债权融资的各种解套性政策。通过促进股权主导的融资方式,激励投资者更加关注项目运营及未来项目资产的质量,激励利益相关各方建立面向未来的长期稳健的项目治理结构和运营机制,尽量避免各种债权主导的资金运作短期行为。

对于不同类型的权益性投资,要明确财政投资、政府直接投资、政府资本金注入及商业性股权投资的适用范围及政策措施。要避免财政性权益投资对企业股权投资的挤出效应。相关配套政策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基础设施投融资理念的转变,注定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必须要有明晰的政策制度顶层设计,完善相关激励及惩罚机制。

(三)稳健推动使用各种权益型及股权类金融工具

推动经营性基础设施融资从债权主导转向股权主导,除了完善配套政策之外,还要完善基础设施项目股权融资机制和融资模式创新,稳健推动使用各种权益型及股权类金融工具。

对于基础设施项目的权益类资金筹措,除企业股权投资、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投入的本级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基金、上级政府的补助资金等各类财政性资金、企业实收资本或权益型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之外,还应采取有效措施,普及各种权益型及股权类金融工具应用,推动实现股权主导型基础设施融资模式创新。

使用各种权益型及股权类金融工具进行股权融资模式创新,要避免以股权融资之名行债权融资之实,确保所筹集资金不得具有下列情形:(1)存在本息回购承诺、兜底保障等收益附加条件;(2)当期债务性资金偿还前,可以分红或取得收益;(3)在清算时受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务性资金。

权益型及股权类金融工具的使用,可以考虑如下方式。

1.投资股权的银行理财产品

中国银保监会于2018年9月26日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6号)规定,“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这类资金具有股权特征,可作为股权资金筹措的一种方式。在项目操作实践中,可通过直接或间接投资股权的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基础设施项目股权融资。银行理财产品通过合规方式向项目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形成项目资本金。

2.股权投资类信托计划

信托业务包括事务管理类(通道类)和非事务管理类(非通道类)两种基本类型。其中,非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又可划分为投资类和融资类两类信托业务。投资类信托业务主要包括证券投资、非公开市场金融产品投资和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因不预设收益率而具有股权资金的属性。在项目融资实践中,可通过股权投资类信托计划筹集项目资本金。信托公司通过设立股权投资类信托计划对项目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形成项目资本金。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包括契约型、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等基本类型。在项目融资实践中,可通过合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向项目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形成项目资本金。

4.永续债

永续债是介于普通优先级债务与普通股之间的混合资本工具,具有债务和股权双重特性。发行方式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可续期企业债券”和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注册的“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为主,并包括信托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永续债信托计划和永续债权投资计划。永续债因债务人在产品期限、赎回、利息递延支付及流动性管理等方面具有较大自主性,偿付顺序低于担保债务,但高于优先股和普通股。在会计处理中计入权益科目,有利于高负债企业降低杠杆率。这类资金的权益属性较低,不应大量使用并将其视为项目权益资金。

5.股东借款

《中国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84号)规定,股东借款(股东承诺在项目公司偿还银行或信托公司贷款前放弃对该股东借款受偿权的情形除外)不得充作项目资本金。在股东承诺股东借款的受偿权劣后于银行或信托公司贷款的情况下,股东借款可以作为资本金。金融机构可进行投贷联动运作,通过股东借款筹集具有一定权益性质的项目资本金。由于这类资金的权益属性较低,不应大量使用并将其视为项目权益资金。

6.可转换债

可转换债是指债权人可以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普通股权的债券,是公司普通债券与证券期权的组合体,拥有在未来以一定价格获得公司股权的权利。其债权性可以保障债务人的清算求偿权优先于公司股权。在会计处理中计入权益科目,有利于发挥其债务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的双重功能,使债务人在融资方式、融资性质和融资时间上更具有灵活性。由于这类资金的权益属性较低,虽然当前我国的会计制度允许将其视为权益资金,但不应大量使用并将其视为项目资本金。

(四)做好公募权益性REITs产品发行试点工作

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将特定资产予以证券化,以发行受益凭证方式募集资金,可分权益型(Equity)REITs,抵押型(Mortgage)REITs和混合型(Hybrid)REITs等不同类型。不动产权益类REIT进入资本市场流通,具有按期分红、上市流通等特征。基础设施公募REITs基金严格限制资金投向新项目开发,只能用于收购与持有基础设施不动产。REITs借助资本市场的严格管控,使其成为具有收益性、安全性、稳定性、长期性与增值性的金融产品。REITs产品持有者通过按年分红、资产增值、股票溢价等方式获得年化收益率较高的投资回报。其收益率不仅能够跑赢通胀,而且比理财、债券、股票等金融工具的年化收益率更高,是值得长期持有的优质股权类金融产品。

REITs能够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行业,包括仓储物流、收费公路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工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固废危废处理等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等领域。这些领域的基础设施资产过去主要以借款方式存在,通过公募REITs转化为权益型直接融资,是推动实施股权主导融资模式的重要途径。

我国当前资本市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品种众多,过去我国推动实施的类REITs金融产品,多为固定收益类债权性金融工具。基础设施公募REITs坚持权益导向,有利推动实施经营性基础设施融资从债权主导转向股权主导,推进资本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深化改革,因此要做好公募权益性基础设施REITs产品的发行上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