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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产业有序转移研究之二:健全利益共享机制 增强产业转移协作动力
发布日期:2025-12-25 信息来源:中咨智库 访问次数: 字号:[ ]


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是产业有序转移、优化生产力布局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深化跨行政区合作,健全区域间规划统筹、产业协作、利益共享等机制”。当前产业转移深入开展,东部地区加速向价值链高端升级,中西部地区积极承接腾退产业。但长期以来,还存在转出地与承接地获取利益与实际贡献不相匹配等突出问题,导致产业转移协作动力缺乏。下一步,要积极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引导,建立健全产业协作机制,推动承接地在技术、资本和管理经验上更多分享红利,促进产业有序梯度转移。

一、产业转移及其利益共享模式现状

东部沿海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转移。东部沿海地区凭借产业基础和资本优势,加快将部分低端产能和资源消耗型产业向内陆转移,以腾挪空间发展高新技术和现代服务业,并加快承接全球价值链高端环节步伐。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凭借土地、劳动力和资源成本优势,成为产业梯度转移的重要承接地,中西部地区在承接产业转移中发挥着“领头雁”作用。

当前,产业转移过程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形成多层次的互动关系。中央政府通过税收和利润上缴获得收益,地方政府负责土地征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保障配套,而作为产业转移微观主体的企业则掌握资本、技术和销售渠道,创造和获取直接经济效益。以深汕特别合作区、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淮高新区、六松现代产业园等为典型代表的园区承接产业转移已经超越了简单的“企业搬迁”,正在进入一个更加有序、高效的新阶段。一是从“单向输血”到“利益共享”。早期的转移或多或少带有帮扶性质,后期逐渐演变成要建立可持续的利益共享机制,如税收分成、GDP共享,使转出地也有动力推动优质资源转移。二是从“政府主导”到“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初期的合作多以政府签协议为主,后期普遍采用共建园区、成立市场化合资开发公司的模式,将利益分配机制通过公司章程或政府协议固定下来,确保合作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如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这使园区运营更高效,利益分配更清晰。三是从“单个企业转移”到“产业链、集群式转移”。共享的焦点从单个企业的税收,扩展到整个产业链协同带来的集群效应和价值链提升。承接地不再只是接收工厂,而是嵌入区域产业生态。四是分享标的多元化。分享的不仅是钱(税收),还包括GDP统计权、考核成果、园区品牌价值、就业机会、产业链协同价值等。

二、利益共享不足失衡影响产业转移实效

产业转移已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利益分配框架,但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诸多深层次矛盾。转出地与承接地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尚未完全理顺,两地区在利益获取上的不对等容易催生“承接地热,转出地冷”的困境。

体制机制不够完善,跨区域产业合作面临壁垒

     各地正积极开展产业转移利益共享和成本共担机制的研究和探索,但是尚无国家层面的统筹指导。部分飞地园区的GDP和税收由转出地和承接地“双重统计”。例如,某珠三角城市在粤北的飞地园区,其产生的产值同时被计入两地政府的业绩报告,造成了数据“注水”,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限于行政区划、在地统计法和法律规范条款等,原协议中承诺的利益共享内容难以兑现,特别是涉及GDP和税收分成,很大程度挫伤了转出地的积极性。部分产业转移项目没有“亲兄弟、明算账”,在利益分成、税收分享、土地收益等方面没有出台成文规定,当前仅一小部分省市出台了管理条例或办法,如《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条例》《六松现代产业园统计数据分算使用办法(试行)》等。税收利益分配缺乏法律依据,现有法律往往集中于纵向政府间,如央地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而有关横向政府间的税收利益分配,我国规定了跨省经营企业(总分公司间)的企业所得税利益分配制度,而无专门的法律对政府经济合作中的各地区政府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制度做出规定。现行考核评价体系都是以行政区为基本单位进行设计的,忽视了地方政府推动产业对接协作的重要性。

2产业链分工存在高低端分化,承接地往往收益有限

承接地在价值链中地位偏低,现阶段向外迁移的制造业多为低附加值行业或产业链中低端环节,利润空间相对微薄,而研发、设计、品牌运营等高附加值环节仍由转出地掌控。某手机品牌中部基地产能约占该手机品牌大陆智能手机总产能的80%,年产值接近3000亿元,但其利润率远低于其深圳总部掌握的研发与品牌环节。转移的低端产业对承接地技术溢出效应有限,多数转移企业将承接地仅视为生产基地,承接地在获得制造环节的同时,难以分享到技术进步和管理经验提升带来的长期收益,制约了当地产业升级和创新能力建设。东部某省承接的产业多为钢铁、建材等,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产业发展的路径依赖,表现出“转移但不升级”的现象。

财税分成模式单一,难以体现转移主体真实贡献

传统利益划分模式以体现实际价值创造,目前部分地区间产业税收分配仍主要依据企业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划分,缺乏对产业链各环节贡献度的科学评估。部分产业转移项目已初见成效,但利益共享相关激励措施缺乏根据贡献分配利益的动态调整机制,导致协作动力有所弱化。跨区域利益分享缺乏制度激励,在现行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更关注本地区的短期收益,缺乏与其他区域进行利益分享的内在动力。转出地在前期培育企业、提供研发与人才支撑方面投入巨大,但企业一旦迁出,其财政回报往往归零。短期内部分产业迁出后,将造成转出地税源性收入流失。东部某发达城市在产业孵化和技术研发方面投入了大量资源,但当企业发展壮大后转移至其他省份,该城市难以从中获得持续性的财政回报,这种“孵化在本地、税收在外地”的情况导致该城市在承担创新成本的同时难以分享转移收益,削弱了区域协同发展的积极性。

三、创新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产业转移双方积极性

加强体制机制设计,破除跨区域经济合作壁垒

完善横向政府税收利益分配制度,围绕转出地和承接地、不同类型承接地之间的产业布局实际需求,完善税收国家统筹和跨区域分配机制,推动承接地之间有序开展产业内分工、转出地和承接地之间有序开展产业间分工和上下游协同创新。提供产业转移利益共享法律支持,推广深汕特别合作区等典型经验,以立法形式对合作利益共享内容进行明确。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将产业转移协作成效纳入考核相关评价体系,激发地方政府产业协作积极性。

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联动发展,支持承接地强链补链延链

推动承接地产业升级和价值链攀升,建立产业转移与技术转移相结合的政策体系,推动转移企业在承接地设立技术中心或培训基地,促进当地从单纯的生产基地向研发制造一体化基地转型。以合肥承接长三角集成电路产业为例,通过引进晶合集成、长鑫存储等重大项目,当地不仅获得了制造环节,还逐步建立了设计、封测等上下游配套体系。支持建立“产业转移+技术溢出”的考核机制,将承接地本土企业创新参与、技术人才培养数量等指标纳入产业转移项目评价,促进承接地在产业链中地位的提升。深入探索发展飞地经济模式,大力发展“反向飞地”“双向飞地”等产业转移新模式。支持承接地在转出地建设“科创飞地”,探索“研发在中心城市、产业化在承接地”模式。积极推进共建产业园区体制、机制和技术创新,探索园区共建的股份合作模式、援建模式、托管模式、产业招商模式以及“异地生产、统一经营模式”,实现一体开发、一体运营、一体共享。

完善财税和统计模式,反映承接地和转出地实际贡献

建立基于产业链贡献度的财税分成模式,探索建立跨区域产业转移税收分成机制,按产业链分工和附加值贡献比例分配收益。探索建立基于产业链贡献度的财税分成制度,综合考虑研发投入、人才培养和市场开拓等要素,推动转出地和承接地之间的合理分配。对新设企业形成的税收增量属地方收入部分实行跨地区分享,分享比例按确定期限根据因素变化进行调整。探索统计指标“互算”机制,在政府内部考核时,对合作开发的GDP、税收、固定资产投资等经济指标允许协商划分。完善利益分配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转移项目全生命周期评估机制,动态监测利益分配的合理性,确保各方权责对等。根据产业发展阶段和双方贡献度变化,动态调整税收分成比例和其他合作收益分配方案,确保合作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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