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程、木其坚等。
本标准由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湖州市金融学会、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提出,由浙江省金融学会归口。
本标准提供了银行金融机构在开展企业融资主体ESC评价中遵循的原则、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企业融资主体ESC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