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内蒙古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规划(2021-2030年)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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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的相关规定,现将《内蒙古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规划(2021-2030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规划名称:内蒙古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规划(2021-2030年) 2、规划期限:本次规划期限为2021-2030年,近期:2021年-2025年,远期:2026年-2030年。 3、规划范围:内蒙古自治区全区。 4、规划内容:内蒙古自治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及配套设施建设规划。 5、总体目标:至2025年,全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日处理能力达到1.68万吨,占无害化处理能力的60%以上;城镇地区基本形成以焚烧发电为主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体系。至2030年,全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日处理能力达到1.85万吨,占无害化处理能力的65%以上;形成较完善的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无害化处理体系。 二、规划的实施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实施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人:赵阳 联系电话:0471-6659172 通讯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发展大厦B座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评价机构: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蒋婷婷 联系电话:15613308878 传真:68733453 邮箱:767359883@qq.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32号 邮编:100048 四、公众意见表 公众可通过附件下载并填写意见表。 五、提交公众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本次公众参与本着知情、真实、广泛、主动的原则,征求公众对规划及规划中的环境保护问题的相关意见。公众可通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向我委及规划环评编制单位提交公众意见表。 附件:公众参与调查表.docx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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