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内蒙古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规划(2021-2030年)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
发布日期:2022-08-11 信息来源: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访问次数: 字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的相关规定,现将《内蒙古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规划(2021-2030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规划名称:内蒙古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规划(2021-2030年)

2、规划期限:本次规划期限为2021-2030年,近期:2021年-2025年,远期:2026年-2030年。

3、规划范围:内蒙古自治区全区。

4、规划内容:内蒙古自治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及配套设施建设规划。

5、总体目标:2025年,全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日处理能力达到1.68万吨,占无害化处理能力的60%以上;城镇地区基本形成以焚烧发电为主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体系。至2030年,全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日处理能力达到1.85万吨,占无害化处理能力的65%以上;形成较完善的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无害化处理体系。

二、规划的实施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实施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人:赵阳

联系电话:0471-6659172

通讯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发展大厦B座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评价机构: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蒋婷婷

联系电话:15613308878

传真:68733453

邮箱:767359883@qq.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32号

邮编:100048

四、公众意见表

公众可通过附件下载并填写意见表。

五、提交公众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本次公众参与本着知情、真实、广泛、主动的原则,征求公众对规划及规划中的环境保护问题的相关意见。公众可通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向我委及规划环评编制单位提交公众意见表。

附件:公众参与调查表.docx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