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对于实施方案没有明确的定义。它的内涵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对PPP实施遇到的主要问题(项目运作模式、社会资本遴选方案、投资回报机制、建设运营移交方案、风险分担机制等)进行全面的论证工作,为后续项目社会资本方招标、PPP协议起草和合同谈判等工作提供坚实的依据。
(一)从PPP项目周期看实施方案
从PPP项目周期来看,实施方案的编制位于项目论证阶段。PPP项目首先是项目,必须纳入到我国基本建设程序中,需要厘清PPP实施方案与项目立项之间的关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2231号)已经明确地回答了这个问题。
根据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投资项目管理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分为审批、核准和备案三大类。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而言,沿袭审批制,需要编制和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对投资项目全面系统的论证,一般包括市场预测或社会需求分析、工程方案和技术方案、组织管理方案、投融资和财务方案、资源环境和社会影响分析等内容,基本上涵盖了PPP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问题。因此,一般政府投资参股的PPP项目实施方案可以与其可行性研究“二合一”,至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补充一个“PPP实施专章”,强化项目运营和移交方案、PPP项目合同体系和核心条款等内容即可。但是,对于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不一定完全满足PPP实施方案的要求。以项目投资为例,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如地铁、高速公路)的可研投资估算相对较粗,一般要求达到初步设计概算深度,才可能满足引入社会资本计算投资回报或政府补贴等要求,所以需要先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再单独编制实施方案。
对于企业投资项目而言,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备案制相对简单,主要填写备案登记表,基本属于信息告知性质;而核准类的企业投资项目需要编写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回答项目的宏观性、外部性和公共利益问题,从资源、环境和社会的角度论证项目设立的必要性。而PPP实施方案关心的是项目实施层面的内部问题,基本上不属于核准的范畴。因此,核准类项目需要先解决是否有必要上马,再论证如何实施。
(二) PPP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要求
PPP项目实施方案尚没有统一的格式文本,但是对内容有具体要求。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等六部委 2015年25号令),实施方案应包含10方面内容:(1)项目名称;(2)项目实施机构;(3)项目基本技术经济指标;(4)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5)可行性分析;(6)特许经营协议框架及其特许经营期限;(7)特许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8)政府承诺和保障;(9)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处置方式;(10)应当明确的其它事项。
其中第四部分“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是实施方案核心内容之一。特许经营项目回报的显著特征涉及使用者付费(含使用者付费加补贴),而使用者付费至少包含两个变量因素:价格和产品(服务)量。PPP项目提供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价格涉及公众利益,所以其定价和调价原则上由政府或公众确定;产品或服务量取决于市场,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或风险,需要设计政府与社会资本共担机制。
第五部分的“可行性分析”,不是对项目的可行性分析(Feasibility Study),而是项目采用PPP模式的可行性(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分析估算),对应的英文属于“Viability”,即采用PPP模式是否具有“生存能力”,类似“物有所值”的理念。
第六、八、九部分涉及特许经营协议的核心条款,第七部分涉及社会资本的选择。
可见,PPP项目实施方案是投资回报、风险分担、PPP合同和社会资本选择的系统集成。
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2231号)和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分别对PPP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前者包括八个部分,后者包括七个部分,大同小异。主要差别是:相对于后者“交易结构”术语,前者“投融资和财务方案”和“建设运营和移交方案”章节,内容更易理解。
(三)PPP项目实施方案设计的注意事项
PPP项目实施方案在设计时需要特别关注四个问题。
一实施机构的选择。实施机构通常是项目所在地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代表--政府所属的某个行业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例如交通项目是交通委、综合管廊项目是住建局。需要注意的是,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实施机构,其职责一般会超出本部门的“三定”职能,因为它代表的是政府。
二是政府出资人代表。很多PPP项目都鼓励政府出资参股,这是有好处的:从国际经验看,英国2012年在原来的PFI 模式的基础上提出PF2,最主要的变化是政府出资参股,改善了政府对项目信息的不对称;从国内实践看,政府适当出资,客观上减少了社会投资人初期出资,降低了全生命周期的融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社会资本,尤其民间投资的增信。
三是咨询机构的选择。咨询服务提供的是无形产品,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菲迪克(FIDIC)选择咨询机构有一个基本准则,即“基于质量选择咨询机构”。可是,很多地方政府或实施机构选择咨询机构时,看重的不是咨询机构资质业绩和项目团队构成,而是咨询费用报价是多少;项目咨询表面上采用竞争性磋商选择咨询机构,磋商结果常常变为最低价中标。一个不愿意择优选择咨询机构的PPP项目,有意愿选择最佳社会投资人吗?
四是PPP实施方案参与机制。鉴于实施方案牵扯太多利益相关方,其设计过程必须集思广益。不仅要充分听取发改、财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法制办、行业主管等政府部门意见,还要听取潜在社会投资人的意见。毕竟,社会投资人和项目公司才是PPP项目未来的法人。一定意义上,优秀的PPP实施方案不是闭门设计的,而是与各利益相关方共同谈出来的,甚至是争论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