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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斌 | 关于建立港口岸线有偿使用机制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0-08-10 作者:侯斌 信息来源:中咨智库 访问次数: 字号:[ ]

我国海岸线3.2万公里,其中大陆海岸线1.8万公里,岛屿海岸线1.4万公里。虽然我国岸线资源丰富,但适合建设港口的优良岸线仍然十分有限。随着水运“低能耗、大运量、小污染”的优势得以持续发挥,优良的岸线资源不断开发,岸线资源存量也日趋紧缺。目前,我国在岸线使用实际过程中,基本处于免征或者收取少量费用状态,无法体现港口岸线资源的稀缺性及其价值。

1.目前我国港口岸线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企业专用码头岸线利用率普遍不高。由于目前港口岸线通过申请取得,一旦获得批准,则可以无偿使用,使用期限一般达到50年以上。当前沿海港口资源占有多、规模化效益较差的码头以企业专用码头为主,如石化企业油品码头、电力企业煤炭码头等配套生产性码头。一些大型企业或贸易商,利用自身的经济优势,挤占大量的优良港口岸线资源,以服务企业经济效益为主,并不追求国家免费供给的公共岸线资源利用效率,客观形成了一种企业“跑马圈地”的氛围,而企业真实港口运输需求远达不到码头能力和占用岸线的使用效率。同时受经营和技术制约,难以为社会提供公平公共服务,导致岸线利用率不高,多占少用、深水浅用现象十分突出。

二是存在低水平重复现象,部分港口能力出现结构性过剩。港口对区域地区的经济发展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地方政府把港口的建设和开发作为临港产业招商引资的重要条件,吸引大量资金聚集港口岸线的开发。但部分区域在产业发展方向不明确和产业项目不落实的情况下,开展了大规模的围海造地,占用了大量的优良港口岸线。如丹东、唐山等部分港口先期盲目大量围海造陆,造成大量资源闲置和资金积压,港口岸线得不到有效开发,局部地区码头建设超前,形不成良好的经济效益,港口建设贷款的还本付息的压力剧增。低水平重复无序的建设,不仅使港口能力出现结构性过剩,且引发恶性竞争,浪费了宝贵的岸线资源,制约了港口良性发展。

三是港口紧邻土地经常性独自开发,港口岸线无地可用现象普遍。港口发展正步入港城协调阶段,滨海岸线及后方土地开发成为城市发展新宠。临港工业发展和滨海城市建设加速了沿海岸线及后方土地开发。如温州乐清等,由于岸线、土地审批主管部门不同,资源获取时间不同,岸线还未审批,紧邻土地已被占用,部分土地甚至已开发建设,造成岸线资源严重浪费。

2.推进岸线资源有偿使用是体现资源价值、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的重要手段

港口岸线资源具有稀缺性,优良深水岸线资源更有明显的有限性,其能给岸线使用者带来巨大的收益。岸线资源无偿使用,吸引了众多投资者囤积岸线资源,造成岸线占而不用,不仅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也使得岸线发挥不了它本有的价值。推行岸线资源有偿使用,有利于加快岸线资源价格体系的建立,实现岸线资源价值。同时,可以强化岸线占有者树立集约利用岸线的观念,推动岸线在港口建设中的成本计算,提高岸线利用的有序性和经济效应的规模性。

3.相关建议

一是尽快出台岸线有偿使用法规制度。为建立和完善岸线有偿使用制度,我国应尽快出台有关岸线使用收费的法律、法规,为岸线的有偿使用提供法律依据。

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岸线资源价值评估体系。岸线作为一种特殊的土地资源,具有土地资源基本的价值属性,应进一步明确岸线法律物权,并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岸线资源价值评估体系,确定岸线的价值标准,使国家对岸线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体现,从根本上制止国有岸线资产价值的流失。

三是完善滨海岸线及土地的审批及监管。将岸线资源与后方陆域的土地资源统一管理,统一计算资源价格。岸线是陆域与水域的自然综合体,其价值不仅与岸线的长度有关,也与其陆域纵深相联,有关部门可以将岸线使用权看作一种特殊的他物权,涉及到港口岸线紧邻的土地使用权审批,土地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前可商或会签岸线使用审批主管部门。

四是研究制定岸线使用收费标准和财税支出制度。在岸线使用费用计量上,可参照房产税等方面的经验,按照岸线长度每年收费,并考虑岸线对后方陆域的升值情况适当调整,将因此产生的价值量以岸线使用基金或者财税(港口专款专用)的形式体现,并根据陆域纵深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岸线资源价格,以提高岸线资源的使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

五是发挥市场调控作用,引导资本合理参与岸线开发和建设。通过政府引导,利用经济杠杆主导港口运营商为主开发港口,以适应港口运输需求、高效利用公用岸线为基本原则,做到港口岸线开发“寸米必究”,最大限度地挖掘稀缺不可再生资源的高效开发与利用。